评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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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

来源 : 黄山社科     浏览次数 : 11048     时间 :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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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社会科学奖(以下简称市社会科学奖),分著作和论文2个类别,每2年评选1次。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促进我市社科理论创新和多出成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目标实现。
第四条  坚持作品原创和突出地域特色,坚持依法规范、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参与评奖的成果必须是本市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成果。
第七条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可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
第八条  本市作者同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本市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
第九条  参评成果须为评奖周期内取得的成果。下列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可申报参评: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式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文艺创作、新闻报道、教材除外)。
(二)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社科联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三)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不宜公开发表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可以申报。
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若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二)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五)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的专著、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
已获得高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可由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对参评成果的其他具体要求,在每届评奖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奖和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等情况,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第十二条  评奖程序分为:个人申报、受理单位初评、学科评审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获奖名单、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等7个阶段。
第十三条  受理个人申报的单位是指:
(一)市、区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市直各部门、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央驻黄科研机构;
(三)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初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写出评审意见并盖章,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科评审组评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作出成果认定意见,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有2/3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且获一等奖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3,获二、三等奖的得票数应超过实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进行审定,产生拟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拟获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须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十六条  市社会科学奖的奖励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在评奖数的10%以内,二等奖在评奖数的30%以内,其余为三等奖。著作类与论文类分设。特别奖根据实际成果情况设立。
第十七条  市社会科学奖评奖专项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八条  市社会科学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章  评奖纪律

第十九条  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学术和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社会科学奖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社会科学奖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参与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评奖具体细则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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