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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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黄山市社科联)英译名:Huangshan city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HFSS)。
    第二条:本会是中共黄山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机构,是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黄山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团结和带领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成果推广应用活动,重点组织开展徽学研究,积极挖掘徽州文化当代价值,促进徽州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努力创立“中国特色、黄山特点、徽州风格”的哲学社会科学品牌,为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市人民凝心聚力、努力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五条: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重点建设徽学研究和徽文化传承保护创新发展人才专家库,广泛联系全国徽学研究人才,做好市委、市政府社科专家顾问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和组织社科界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咨询、发挥智库作用。
    第六条:领导和协调社会科学各学会、研究会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县社科联工作。加强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的联系。发现和推荐优秀的社会科学人才,表彰先进社会组织和优秀工作者。
    第七条:组织开展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和重要课题的研究,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黄山社科品牌影响力。
    第八条: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成果推广应用活动,为党和政府决策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各级社科基地推荐评选工作。
    第九条:组织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承办黄山市社会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关心和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办好会刊《徽州社会科学》,组织编写出版发行徽州文化优秀读物。
    第十二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黄山市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区县社科联及其他社会科学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权利:
     一、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二、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本会委员候选人;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经申请可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四、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学会工作者可以获得本会的奖励;
     五、《徽州社会科学》优先刊用本会会员的学术论文和调查研究报告;
     六、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并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任务;
    四、及时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本会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全年不开展活动;
    二、不接受本会领导、指导和登记机关管理;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及高校、市直和驻黄有关单位推举产生,部分代表由上届委员会提名。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负责代表大会的工作,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根据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委员会首次会议召集人,由市社科联党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组成主席团。本会委员会委员、副主席和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者,可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主持。主要职责是:审议工作报告,议定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团行使委员会的职责。主席团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临时召集。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召开本会委员会会议;
     二、实施委员会决议并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接纳和处分团体会员;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审议通过《徽州社会科学》编委会、顾问和学术顾问。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专职副主席负责实施委员会、主席团确定的各项任务,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重要工作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的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有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人选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提名,主席团审议决定并向委员会通报。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正、副主任提名,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批准。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任期均为五年。专门委员会须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本会主办各种事业的收入;
     三、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和黄山市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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